2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
3 .重大事故,罰款壹百萬元至五百萬元;
4.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款。生產性基本建設項目中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確保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壹、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權利:
1.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2.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提出建議;
3 .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4.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離開工作場所;6.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工傷民事賠償。
二、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進壹步落實了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別是強化了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1.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到位。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壹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和人員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 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完善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保障安全生產。
2.強化安全生產防範措施。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控制制度,並根據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信息公告欄等方式告知職工。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修正)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以上壹年收入40%的罰款;
(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8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壹年收入100%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