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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法律刑法
法律主體性:

不能同時使用,只能分開使用。因此,它只能是壹項“特別規定”。重復評價的含義是在同壹訴訟過程中重復起訴和重復處罰或重復從輕處罰。除非本法另有規定,對少年犯適用第2條意味著最高刑罰只能是無期徒刑。作者建議在第1條末尾增加壹句話,即“特別規定”。第壹條是普遍性的。上述否定論與肯定論之爭的原因在於必須同時適用第壹條款。因此,少年犯不能被判處無期徒刑,只能適用第二條款。第壹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2條,只有第1條適用,這不會出錯。根據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原則,當情況適合且需要適用特別規定時,必須適用特別規定,而不能再適用壹般規定。因此,是否應該判處死刑是壹個較輕或減輕的問題,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權空間。但是,在任何達到死刑的犯罪中,它都可以在任何未達到死刑的犯罪中顯示其有效性,這非常容易操作,因此完全有可能判處少年犯終身監禁,第二條自然受到邀請。僅適用第二條就意味著少年犯可以被判處無期徒刑!這使得很難掌握標準。當然,無期徒刑肯定是從輕或減輕處罰。肯定性理論的另壹個原因是它符合禁止重復評價的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的要求。鑒於這種特殊情況,結合保護未成年犯的國際司法標準: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單獨理解第1條或第2條非常簡單。根據肯定性理論,第壹條規定是對未成年犯進行司法保護的“壹般規定”。其中壹個重要原因是,法律因條款的遺漏而失去了應有的嚴謹性。因此,減少。但是,第1條和第2條都是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不能基於相同的事實和理由重復評價,不會出現錯誤;壹般情況下,未成年人犯罪屬於輕微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因此,該條壹經產生就失去了其有效性:用普通人的話說,壹個死十次而不賠壹百次的人(未成年犯)對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以下簡稱第壹條)和第四十九條(以下簡稱第二條)的適用有不同理解,現修改如下。然而,當未成年人犯罪是嚴重犯罪時,有必要適用第2條,上述差異已經出現。否定論認為,因此,通過封頂來保護和減輕少年犯是壹項“壹般規定”。因此,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

為了懲罰犯罪和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中國打擊犯罪的具體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文章

法律明文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依法定罪處罰;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是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條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