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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註冊公司的利與弊
法律分析:壹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它的主要優點是:

1)企業資產的所有權、控制權、管理權和收益權高度統壹。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於發展所有者的個人企業家精神。

2)企業主對自己的盈虧負責,並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已成為壹種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管理的好壞與所有者的個人經濟利益甚至生命息息相關。因此,所有者將盡力經營好企業。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對企業的管理、決策、進入和退出、設立和破產的約束很小。

缺點:

1)很難籌集到大量資金。因為壹個人的資金畢竟是有限的,以自己的名義貸款更難。因此,獨資企業制約了企業的擴張和規模化經營。

2)投資者面臨巨大風險。企業所有者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這不僅硬化了企業的預算約束,而且帶來了所有者承擔過多風險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所有者在高風險部門或領域的投資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的持續性較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壹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所有者的疾病和死亡及其個人和家庭成員的知識和能力不足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系是雇傭-勞動關系,雇主和雇員之間的利益和目標差異構成了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第五十七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壹節和第二節的規定。

本法所稱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壹個自然人股東或者壹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註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並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註明。

第六十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