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離婚債務如何處理?
1.夫妻離婚時,債務應按下列情況處理:
(1)夫妻雙方* * *因同壹人簽字或事後經夫妻壹方追認而發生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應由雙方* * *償還;
(2)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應由個人承擔。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二、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的財產分配如下:
1.夫妻對財產歸屬有書面約定或者口頭約定,雙方無爭議的,按照有關約定辦理離婚,但規避法律、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約定無效;
2.夫妻分居後,分別管理、使用、取得的財產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別所有。但如果相差懸殊,財產多的壹方應該彌補;
3.自稱是壹方個人財產的,承擔舉證責任。如果他們不能證明,就只能以夫妻對待。
4.夫妻對同壹財產原則上應平分,但因壹方過錯可能導致分配不均;
5.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後生效,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如第三人的債權;
6.離婚時壹方隱瞞或者轉移夫妻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個人財產被錯誤隱瞞或者轉移為夫妻財產的,不影響夫妻財產分割;
7.離婚時,夫妻* * *同壹財產未脫離家庭* * *同壹財產,壹方請求分割財產的,可以先處理離婚案件和已查明的財產問題。對於壹時難以查清的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不影響離婚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