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管理轄區內公共復雜場所、重要區域、企業事業單位的治安秩序,管理賓館、刻字、印刷、舊貨、摩托車修理等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和違禁品,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案件和群體性治安事件。管理有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的流動人口和出租私房,維護轄區正常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為國家其他行政決策提供信息和資料。
2.在轄區群眾中宣傳法制,對轄區未成年犯進行幫教,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監督、檢查和改造,對勞動教養、勞動教養人員和未成年犯進行社會協同教育和善後教育,做好違法犯罪預防工作。
3.在群眾中開展經常性的“四防”宣傳教育,組織制定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安全檢查各項規章制度,預防治安事故和群體性治安事件;
4、協助偵破轄區內刑事案件,提供破案線索,偵破應由派出所受理的壹般刑事案件,完成上級公安機關交給派出所的任務。
5、在轄區內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的多層次群防群治工作,嚴防可防性刑事案件發生。
6、接受群眾報警、求助,為民排憂解難,解決群眾實際困難,積極為群眾做好事、辦實事。
工作權限:
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民用危險品、違禁品、戶籍、居民身份證、暫住人口、出租私房等行使治安管理權。在這個地區。
2.治安管理的行政強制權和處罰權。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的,經派出所壹級領導批準,可以強制傳喚。對處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或者200元以上罰款且被處罰人無異議,案情簡單、因果關系明確,行為人承認當前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事實的,派出所民警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警告2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百壹十四條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不嚴格執法或者違法違紀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投訴的機關應當根據職責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