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是: (壹)承擔法律法規直接賦予區應急管理部門的執法職責,依法負責開展安全生產監管、應急救援、搶險救災和防震減災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計劃執法、隨機執法、分類執法的要求,對相關單位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負責全區範圍內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綜合冶金等規模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三)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地質災害、水旱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相關的搶險救災、防震減災等行政處罰。(四)負責配合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全地區相關重點行業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等方面開展專項檢查和巡查。
(五)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組織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領域跨區域、重大復雜案件的調查處理。
(六)負責查處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礦山、冶金等行業安全生產舉報案件。
(七)負責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跟蹤監管,根據職責分工參與自然災害的應急處置。
(八)承辦包頭市昆都侖區應急管理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應急管理局歸哪個單位管?
應急管理局屬於政府機關和單位。國家機關國家為行使職能而設立的各種機構,是專門行使國家權力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組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的組織。根據國家理論,國家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包括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中的各級機關。
應急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的職責是:負責監督指導全市應急管理領域執法體系建設和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全市跨縣區、影響較大的復雜案件;對縣級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進行業務指導、組織協調和崗位培訓。
法律依據: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三條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
國家減災委員會負責組織領導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承擔國家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全國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綜合應急協調機構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