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時效是指法律開始生效的時間和停止生效的時間;
2.空間效力是指法律生效的區域(包括領海和領空)。壹般國家法律適用於全國,地方性法規只在本地區有效;
3.對人的影響指的是法律為誰工作。如果有些法律適用於所有公民,有些法律只適用於部分公民。
壹、有效性鑒定方法壹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1.憲法至高無上。憲法作為根本法,在法律體系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壹切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得與之相抵觸。任何與憲法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2.優法優於劣法。法律效力的高低主要取決於立法主體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壹般來說,立法機構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越高,法律的效力就越高。因此,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不壹致時,應適用上位法。這是處理法律效力高低的壹般原則。
新法律優於舊法律。同壹主體按照同壹程序就同壹領域先後制定了兩個以上的法律規定。當兩者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新舊條款不壹致時,適用後壹條款,即“後法優於前法”或“新法優於舊法”。需要註意的是,新法優於舊法的前提是新舊法的主體相同,不存在壹般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壹般法,沒有適用順序,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同壹機關制定的新的壹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壹致的,由制定機關裁定。
4.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當同壹主體在同壹領域既有壹般立法,又有不同於壹般立法的特別立法時,特別立法的效力通常優於壹般立法,即所謂“特別法優於壹般法”。但“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原則僅限於同壹主體制定的法律規範。對於不同主體就同壹領域制定的法律規範,法律效力的高低仍然按照制定機關的級別來確定。而且,壹般法和特別法應該屬於同壹性質。如果屬於不同性質或不同部門的法律,比如行政法和刑法,就不存在壹般和特殊的問題。
5.國際法優先於國內法。壹般來說,國際法既不優於國內法,也不從屬於國內法,國內法也不從屬於國際法。壹方面,在某些情況下,壹個主權國家簽署或批準或承認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對該國也具有約束力。即使同壹問題既有國際法的規定,又有國內法的規定,並且它們相互沖突,國內法律規範也不得與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相沖突。當然,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並不是絕對的,這壹原則並不適用於主權國家聲明保留的條款。
6.強制性規定優先於任意性規定。強制性規定是指法律法規中強制性或禁止性的規定,當事人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任意規制是指法律為當事人的行為提供了選擇空間。當然,由於它具有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排除該條款的適用。然而,任意協議不得違反禁令。當對某壹事項有強制性規定時,應首先適用強制性規定。
第二,法律的效力可以分為三種類型。
1.對象有效性
2.空間有效性
3.時間效應
三、法律的生效時間主要有三種:
1.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在沒有明確時限的情況下,按照慣例,自法律頒布之日起生效);
2.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條文規定;
3.規定法律在頒布後符合壹定條件時生效(立法機關會專門發文規定法律的生效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職權事項。
對於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行制定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立法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