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司法所工作,提高司法所工作效率,根據司法部《關於創建規範化司法所的意見》和平涼市司法局《關於加強司法所規範化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XX】市委印發,並結合本縣司法所工作實際。
第二條司法所是縣司法局駐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負責指導、管理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各項司法行政業務。
第三條司法所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圍繞黨委和政府工作,發揮法治保障、法治宣傳和法律服務作用,維護社會穩定,推進民主法治建設,服務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司法局依照本規定對司法所進行管理。
第二章政治業務學習
第五條司法所應當制定政治業務學習計劃,確定學習內容,建立學習檔案,做好學習總結。
第六條按照黨章規定設立司法所黨支部或者黨小組,應當建立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制度。
第七條司法所堅持集中學習和個人自學相結合,每月集中學習時間不少於學時。
第八條司法所應當積極購買政治業務學習資料,按要求參加上級機關組織的政治業務培訓。
第三章商務會議
第九條司法所應當建立事務會議制度,對重大事務實行民主管理。會議由主任主持,全體司法工作人員參加。根據情況,司法所可邀請縣局領導或相關部門人員參加。
第十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壹)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司法所建設的工作會議、文件精神和部署;
制定事務所的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三)制定本所管理的規章制度;
審議研究所工作的總結報告;
(五)審查交易所的財務支出項目;
其他需要提交審議的重要事項。
第十壹條會議應當聽取各方意見,認真記錄會議情況,並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會議情況。
第十二條司法所應當每周召開壹次工作例會。
例會應集體討論如何解決近期業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壹些涉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問題。
第四章業務發展
第十三條司法所具體承擔下列職責:
(壹)指導和管理人民調解工作,參與疑難復雜民事糾紛的調解;
(二)承擔社區矯正的日常工作,組織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幫助;
指導和管理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扶工作;
(五)組織法制宣傳教育;
(六)組織基層依法治理工作,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行政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七)協助基層政府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八)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九)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交辦的維護社會穩定工作。
第十四條司法所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須準確把握和正確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嚴格管理,依法辦事。
第十五條司法所應當正確處理與基層綜治、法院、公安派出所、信訪等相關部門的工作關系,加強信息溝通和業務協作,實行聯動服務,優勢互補。
第十六條司法所工作所需的各種文書應當按照司法部或者省司法廳規定的統壹格式制作。
第五章請示報告
第十七條司法所工作中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向縣局和當地黨委、政府報告。突發事件和重要緊急信息應立即報告,並及時報告事件的發展和處置情況。對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後果的,追究所長及相關人員責任。,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