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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紅色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紅色資源保護,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大別山精神,教育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紅色資源的認定、保護、管理、傳承和利用。

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紅色資源,是指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中國* * *生產黨在本行政區域內形成的歷史遺跡、紀念和教育遺址、遺跡、文件、資料、實物和紀念設施及其所承載的革命精神:

(壹)重要機構和會議舊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故居和活動場所;

(三)重大事件和重大戰役的遺址、遺跡;

(四)有重要影響的烈士事跡發生地或者烈士陵園、公墓;

(五)其他反映革命歷史和精神的場所、史跡、重要文獻和代表性實物,以及紀念碑等紀念性建(構)築物。第四條紅色資源保護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科學管理、及時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紅色資源的歷史真實性、完整性和文化延續性。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的領導,將紅色資源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紅色資源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紅色資源保護管理工作。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保護、城鄉住房建設、交通運輸、退役軍人事務、消防救援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配合做好本轄區紅色資源保護工作。

村(居)委會協助做好紅色資源保護工作。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紅色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保護和傳承紅色資源的意識,重視紅色資源保護的研究和人才培養,提高保護水平。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宣傳紅色資源保護,開展紅色文化主題宣傳,促進紅色文化傳播。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紅色資源,並有權舉報破壞紅色資源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有關部門提供紅色資源線索。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資、捐贈、誌願服務和技術支持等方式參與紅色資源保護、傳承和利用。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紅色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調查認定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宣傳、黨史研究、地方誌、住房城鄉建設、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定期開展紅色資源普查和專項調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紅色資源數據庫,全面掌握紅色資源的保存現狀和保護需求,推進紅色資源信息化享有。第十壹條紅色資源保護實行名錄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普查的實際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文物旅遊主管部門報告。

市文物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建議名錄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編制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二條已經登記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文物的紅色資源直接列入保護名錄。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有價值的紅色資源應當列入保護名錄的,可以向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文物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建議,並提供相關依據。第十四條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實行動態管理。紅色資源保護名錄如需調整,應按程序報批。第三章保護管理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將紅色不可移動資源保護納入相關規劃的實施管理。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紅色資源保護利用的需要,設立紅色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通過財政撥款和捐贈籌集,用於搶救、修復、收藏、收購、展覽和安全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