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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壹百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設立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或者保險經紀人,或者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擅自經營保險代理業務或者保險經紀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第壹百六十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範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壹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壹百六十三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超額承保,情節嚴重。

(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的。

第壹百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按照規定交存保證金或者違反規定使用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規定提取或者結轉各項責任準備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險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積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辦理再保險的;

(五)未按照規定運用保險公司資金的。

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七)未按規定報批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

第壹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壹百六十六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壹)未按照規定繳納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專門賬簿記錄業務收支的。

第壹百六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聘用不勝任工作的人員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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