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權利法案背景權利法案
1660斯圖亞特王朝復辟後,開始反其道而行之,不僅大力鎮壓反對派,企圖恢復國王中央集權,還企圖恢復英國的天主教,引起了當時英國輝格黨人和部分托利黨人的反對,矛盾逐漸激化。碰巧,詹姆斯二世,壹個天主教徒,和他的第二任妻子生了壹個兒子。毫無疑問,未來的國王將來會是天主教徒!這樣,人們以為詹姆斯二世死後,他的新教女兒繼位的希望破滅了,於是人們決定采取行動。包括倫敦主教在內的幾位知名人士向荷蘭新教徒詹姆斯二世的女兒瑪麗和威廉發送了壹封密函,邀請他們來英國保護英國的“宗教、自由和財產”。對於威廉來說,他最關心的是如何為妻子和自己爭取英國王位。同時,他也認為自己進入英國可以阻止英國與法國結盟反對荷蘭,所以接受了邀請。為了避免1660年招致斯圖亞特王朝復辟的前車之鑒,英國決定以法律限制國王權力,確保自身權力,於是在議會上下兩院全體會議上,向威廉和瑪麗提出“權利宣言”,要求國王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停止法律效力,今後任何天主教徒未經議會同意不得收稅。威廉接受了這些要求,即英國王位是給威廉三世的,瑪麗是英國女王,不是給瑪麗二世的。1689 10,議會通過了《權利宣言》並使之成為法律,這就是《權利法案》。
英國權利法案的內容
英國的權利法案,全稱是宣布臣民的權利和自由並設定王權成功的法案,內容不多,只有13條短文:
1.未經議會同意,以國王的權限擅自停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實施的權力是非法權力。
2.最近,廢除法律的非法權力或以國王的權威實施法律是非法的。
3.指示設立壹個帝國法庭來審理宗教事務和所有其他類似的指示和法庭是非法和有害的。
4.未經國會許可,為國王收錢或供國王使用,超過國會許可的期限或方式,是違法的。
5.向國王請願是臣民的權利,所有針對這壹請願的定罪或指控都是非法的。
6、除經國會同意外,平時在這個國家招募或維持常備軍是非法的。
7.為了防禦,所有身為新教徒的臣民都不得不考慮形勢,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配備武器。
8.議會選舉應該是自由的。
9.國會中的言論、辯論或審議自由不應在任何法院或國會以外的任何地方受到彈劾或質疑。
10,我們不應該要求過多的保釋金,也不應該處以過高的罰金,更不應該不分青紅皂白地施以殘酷的非常刑罰。
11.陪審團成員應該正式登記和報告。審理叛國案件的陪審團成員應該是自由的和世襲的。
12.在定罪之前,特定人所做的所有轉讓以及對罰款和沒收財產所做的所有承諾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13.為了平反壹切冤屈,修正、加強和維護法律,國會應不時開會。
人們可以看到,“十三條”主要包括兩個方面:①限制國王的權力,約束國王的實際主權,如1、2、4、6條;(2)保證議會的立法權、財權、司法權和軍權,如第8、9、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