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微信群侮辱警察被拘留?
近日,有報道稱“群罵警察”被拘留並引發爭議,警方權力仍需謹慎使用阜陽界首公安在線發布的消息壹名在群裏辱罵執法警察的男子被處以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然而,這壹事件引起了爭議。據公安機關發布的信息顯示,9月4日晚21時,界首市公安局交警五中大隊和岱橋派出所聯合開展了壹場打擊雨中酒駕專項行動。壹位姓楊的男子在自己的群裏了解到有關驗車的信息後,發布了“他們傻嗎?他們還在檢查什麽時候下雨嗎?壹堆傻x窮”等侮辱性詞匯。警方處罰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該款雖然沒有具體規定“聚眾罵人”,但對“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有規定。顯然,警方認定其行為為“其他”。從立法角度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是刑法,而是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壹種處罰的法律。“其他”壹詞是賦予行政執法機關壹定自由裁量權的壹種常見做法,這是在法律無法詳盡涵蓋現實情況時在現實中經常使用的壹種立法技術。事實上,此類規定經常引發爭議,但通常在沒有禁止性規定且明顯違背情理的情況下,執法機構的決定權應得到尊重。具體到這個案件,警察查處酒駕是正常的。當事人違法行為清楚、證據確鑿,執法符合程序。然而,這壹事件引起了爭議,因為許多網友懷疑警方涉嫌“報復”或認為這樣的處罰太重。根據《治安處罰法》,對於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確實規定了“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處罰幅度,五日以下拘留已經是較輕的處罰。但問題是,許多網民認為像這樣說臟話不會導致行政拘留。同時,現場的交通執法屬於界首市公安局下屬部門,因此網友認為這是“報復行為”。北京時間《銳評》認為,網友的這種質疑並非沒有現實依據。網絡上其實有很多類似罵人的行為。如果按照目前的標準,恐怕有相當多的人要被拘留,這讓人懷疑警方執法有選擇性;同時,過去也有警察濫用行政處罰權的案例,比如拘留吐槽“食堂難吃”的網民。雖然這壹行為被糾正並追究了責任,但這難免會引起公眾的焦慮和對警察濫用權力的擔憂。當然,芮平軍也理解警方試圖維護執法權威和執法人員人格尊嚴的動機。但從社會效果來看,這樣的執法方式固然有助於警察樹立威信、維護自身權利,但容易產生不良的社會評價,未必是最佳選擇。事實上,對於這種輕微行為,警方在使用行政執法權時應謹慎行事,兼顧法律規範和社會效益,甚至避免“瓜田李霞”的嫌疑。那麽,對於這種聚眾侮辱執法人員的行為,我們不妨對初犯者采取批評教育的措施。壹方面,我們應該告知他們不要在群體中胡說八道和侮辱他人。另壹方面,我們將在不引起太多社會疑慮的情況下節省執法成本,同時可以有效地普及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屢教不改甚至屢教不改的人,不妨采取拘留措施,這樣相信公眾可以更好地理解警方的執法行為,獲得更好的社會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