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銷售偽劣產品後所獲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以非法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的標價計算貨值金額;沒有標明價格的,按照同類合格產品的中間市場價格計算。難以確定價值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4月22日聯合發布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重復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關於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生產、銷售偽劣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未經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的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三條的規定,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等煙草專賣品,銷售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處罰。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煙、雪茄煙的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定罪處罰。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煙草專賣批發企業、煙草專賣專營企業和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