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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中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法律解析:為進壹步規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普通高中學生由省、市、縣(市、區)和學校分級負責。省教育廳負責制定全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相關規定,對全省普通高中學籍進行宏觀管理,建立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制度,制定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和畢業證書,直接負責廳直屬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省轄市和重點擴權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普通高中學籍,建立本地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制度,頒發普通高中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直接負責市直屬學校學籍管理工作。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管理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普通高中在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學籍管理的具體工作,整理與學籍相關的材料,按年度分類整理並統壹歸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學歷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①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等相關信息提供便利;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

第三十七條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平等的入學、升學和就業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和出國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