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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維護我省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根據國務院《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江蘇省各級廣播電視部門的廣播電視設施。第三條《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廣播電視設施還包括:

(壹)水線標誌(燈)、高架標誌(燈)、標誌物(樁)、圍網、圍欄等設施和警示裝置;

(2)用於直播、錄制和采訪的各種移動設備及相關固定設施;

(三)廣播電視技術室。第四條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截留、哄搶或者破壞。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廣播電視設施保護工作的領導。各級廣播電視部門是轄區內廣播電視設施管理和保護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配合廣播電視部門做好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防範工作。第五條《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危害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設施安全和損害工作效率的行為還包括:

(壹)在廣播電視臺、站技術室周圍50米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修建含有各種噪聲源和振動源的設施時,在廣播電視臺技術室周圍壹米範圍內測量的噪聲高於60分貝的;

(三)在廣播電視臺、電臺技術室和發射中心500米範圍內建設排放大量煙塵、粉塵、腐蝕性氣體和汙水的工廠;

(四)影響廣播電臺、電視臺、專用道路和橋梁的使用和維護;

(五)在廣播電視臺節目制作、播出、接收、監測等技術區域周圍設置無人看守的電磁輻射設施,影響廣播電視正常工作的;

(6)在中波天線550米範圍內建造建築物時,起點為天線周圍250米,其高度超過仰角三度。第六條《條例》第六條禁止的在傳輸電視節目中危害廣播設施安全和損害其工作效率的行為還包括:

(壹)攀爬廣播電視塔的桅桿、電桿,在塔(桿)、拉線或者線路設施上拴牲畜、懸掛物品、攀爬農作物;

(二)在微波、調頻傳輸頻道和衛星地面站無線電頻道上,修建影響或者遮擋無線電頻道的建築物;

(三)利用塔(桿)和拉線作為起重和牽引地錨;

(四)在架空廣播電視線路兩側各二百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五)航行穿越河流架空廣播電視線路時,在線路兩側五十米範圍內不得扶桅航行;

(六)在水下電纜線路兩側各50米的水域內進行危及設施安全的水下作業;

(七)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修建建築物,其屋頂到導線的垂直距離小於壹米,平屋頂到導線的垂直距離小於二米,建築物到導線的水平距離小於壹米,煙囪或排氣管到導線的水平距離小於二米。第七條砍樹、修路、開渠、挖塘、建房、爆破、軍事演習以及從事其他可能損壞廣播電視設施的活動,應當事先征得廣播電視部門的同意,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第八條電力、通信線路架設與廣播電視線路交叉,或者架設在廣播電視監測、接收、發射天線周圍,對廣播電視播出效果有影響的,必須事先與廣播電視部門協商,並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執行。第九條在房屋建築、農田作業、水利建設、交通運輸等過程中。、廣播電視設施損壞,責任人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向設施主管單位報告。第十條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壹)違反《條例》和本實施細則,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廣播電視設施損壞的,處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損失不足100元的,處警告或者100元以下罰款。

(二)危害廣播電視設施安全,或者造成廣播電視節目中斷、影響廣播電視播出效率,或者損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100元以上500元以下損失的,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影響廣播電視播出效率的,或者廣播電視節目中斷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擅自移動、拆除、損壞廣播電視設施造成損失五百元以上的,給予警告,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壹條廣播電視部門接收賠償和罰款,並出具支付憑證。賠償金只能用於修復損壞的廣播電視設施,不得挪作他用;所有罰款將上繳國庫。第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復議,或者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