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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可以指定多少人做監護人?
法律主體性:

指定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1)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應當有序進行。首先,父母、配偶和子女是第壹順序的人,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的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的指定範圍有壹定的順序。如果上面提到的第壹等級的監護人可以監督,將通過這種方式做出決定。如果第壹地點的監護人不能監督,或者不應該監督,他可以去找第二地點的監護人。(3)以上是指定監護人可以選擇的範圍。在整個規定中,並沒有說監護人必須只指定壹個人,也就是說,當監護人指定時,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多個人。(4)例如,如果可以指定第壹梯隊的繼承人,則可以指定父母雙方為監護人,或者第二梯隊的兄弟姐妹,他們可以指定兄弟姐妹雙方為監護人,這不違反民法的規定,可以依法行使監護權。(5)在做出監護的過程中,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監護人具有壹定的識別能力,那麽他應該尊重自己的意願。例如,當父母爭奪監護權時,10歲的孩子可以表明他想與誰生活在壹起,法院會聽取這種考慮,因此這壹原則也可以用於其他監護權指定案件。《民法典》第31條對監護人的確定存在爭議。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指定監護人。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在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在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指定監護人之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保護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監護人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任何未經授權的變更都不能免除指定監護人的責任。指定監護人的機構是未成年人父母工作的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精神病人工作的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按照未成年人條例辦理。然而,這只是在沒有發生訴訟的情況下。如果是在訴訟過程中,指定監護人的機構只能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在非訴指定監護人的過程中,作為指定機構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以下簡稱相關組織)處於特定的法律地位。這不僅是在有爭議的情況下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在某些情況出現時作為被監護人的義務。這些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所以這壹條叫法定義務和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申請書,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請求XXXX社區居委會同意申請人擔任趙XX的監護人。,事實和理由:,現提交給某市某社區居委會,申請人:xx年xx月XX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依次擔任監護人:(壹)祖父母;②兄弟姐妹;(3)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