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校無權沒收、扣押學生的財物,沒收、扣押財物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顯然沒有這樣的權利。
實施行政處罰措施必須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
根據我國1996頒布的《行政處罰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有三類:
1.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受委托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負責對受委托組織的行政處罰行為進行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組織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19條規定,受托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依法設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機構;
(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可以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第二,學校侵犯學生財產權的法律救濟
人身權和財產權是公民的兩項基本權利。學生對手機等個人物品享有合法財產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任意剝奪。對於沒收、扣壓、破壞學生財產、罰款等行為,學生可以根據我國教育法尋求法律救濟。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受教育者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或者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訴或者提起訴訟。壹般來說,學校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無權沒收學生的財物(法律禁止藏匿的除外)。但如果在學校的安全檢查中確實查實有學生違規使用物品,學校可以先沒收,並通知家長在放假時間領取。這是學校作為管理層的應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