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可以通過拍賣、招標或協議的方式進行。1拍賣。這意味著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國有土地所有權人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賣人,組織符合條件的有意向的國有土地使用者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到場,對擬出讓地塊進行公開競價。通過出讓方的出價和受讓方的價格多次出價,按照“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出讓土地使用者的方式。這種通過公開選擇土地使用者的方式出讓土地,可以提高出讓土地的透明度,有利於投資者公平競爭,適用於投資環境好、利潤大的商業、金融、旅遊、娛樂用地。這種方式對土地出讓的市場環境和條件要求較高,在國外較為常見,但目前在國內應用並不廣泛。其主要原因是我國土地利用政策不規範,土地使用者獲取土地的渠道較多,土地價格相對較低。2.競價轉讓。這意味著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許多土地使用者發出招標邀請,並在規定的期限內,有資格的單位以書面形式競標土地使用權,招標小組通過對招標文件的判斷確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轉讓方式。招標壹般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方式。以招拍掛方式引入競爭機制,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競買雙方互不相識。會報出他們能承受的最高價格和最優秀的設計方案。政府通過出讓土地使用權並不能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通過選擇土地使用者及其設計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政府的土地利用意圖。中標者不壹定是出價最高者,但通常是土地使用社會效益最大的土地使用者。招標壹般適用於區域面積大、開發要求高或未來受城市發展規劃嚴格限制的大型或重點項目用地。3.協議轉讓。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與選定的受讓方協商土地使用條件和價格,達成協議並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基本流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權出讓方索取土地的有關資料和文件,並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包括土地開發建設方案、出讓金額和付款方式等文件。轉讓方在收到上述相關文件後,經進壹步協商達成土地轉讓協議。這種出讓方式壹般適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設施等非經營性用地,以及政府批準的其他用地。在土地有償使用的早期階段,市場和投資體系尚不完善,轉讓多以協議方式進行。目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基本為協議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