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哪些主張認繳出資和股權的規定,如何確認公司是否享有股權?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主張享有公司股權的,須證明以下事實: (壹)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股權、債券、土地使用權等向公司出資。;先後接受公司股權或合法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二)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名冊記載其為公司股東。2.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受讓人轉讓股權後,未出具出資證明書或者未將出資證明書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出具和記載的義務。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有權要求公司交付股份;公司拒絕交付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履行交付義務。股東通過證券交易市場購買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的,其股東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證明。他的訴訟請求公司交付股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向公司主張權利,公司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其請求不合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有限責任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或者因股東名冊管理不規範,未將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及時記載於股東名冊,而是以其他形式承認出資人或者受讓人的股東資格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張權利。5.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登記條例》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股東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公司拒絕申請登記的,出資人或者受讓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享有公司股權,要求公司履行登記義務。股東僅以未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登記為由向公司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6.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人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股權轉讓的受讓人向受讓人支付出資後,未出具出資證明書、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者未以股東身份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7.債權人在工商登記文件中主張公司名義股東對虛假出資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後,可以按照約定向實際出資人追償因此遭受的損失。在上訴糾紛中,公司債權人將實際出資人和名義股東列為* * *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判決雙方承擔連帶責任。有充分證據證明被他人冒充股東的名義股東,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