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園區管理局受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片區管理委員會、廣州南沙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和南沙區人民政府領導。第三條工業園區管理局應當堅持“先行先試、改革創新”的原則,建立健全職責明確、決策科學、運行高效的體制機制,建立以生產性服務業為主導的現代產業體系,營造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良好環境。第四條工業園區管理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開發建設、招商引資、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等方面開展管理體制機制創新,協助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本轄區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創新。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南沙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工業園區管理工作。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下放的行政經濟管理事項需要在工業園區管理局履行職責的區域內實施的,由管委會和南沙區人民政府按照下放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實施。第二章職責第六條工業園區管理局的履行區域為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內的海港區塊、南沙樞紐區塊、慶盛樞紐區塊、南沙灣區塊、蕉門河中心片區區塊和萬頃沙保稅港區加工制造區塊(以下簡稱工業園區)。演出區域需要重大調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七條工業園區管理局在履約區域內履行下列規劃、土地管理和開發建設職責:
(壹)根據國家、省、市規劃要求,會同國土規劃部門編制相應的城鄉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制定土地供應計劃和土地利用計劃、土地出讓條件和年度土地出讓計劃,具體組織批準和實施土地使用、土地供應和供後監管;
(三)負責開發建設工作,制定建設和投資計劃,承擔公共設施建設投資的概算、預算和決算,組織公共設施建設。第八條工業園區管理局在履約區域內履行下列工業發展職責:
(壹)負責產業鏈設計、產業集群推進及相關研究,編制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產業發展政策,提出促進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及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和管理創新的政策建議,並參與相關政策起草;
(三)負責制定產業發展指導目錄、準入條件、扶持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第九條工業園區管理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項目招商,促進經濟合作和產業引進,引導重點產業發展。第十條工業園區管理局在履約區域內履行下列職責:
(壹)為企業提供項目審批、用地審批、規劃選址、環境評價和施工許可等代理服務;
(二)指導企業開展前期工作,配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完成項目審批,推進項目建設;
(3)建立公共服務體系,搭建產業園區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與國際接軌、符合各區塊特點的公共服務;
(四)協助和配合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所在地鎮街依法履行職責。第十壹條工業園區管理局可以創新開發運營模式,推進產城融合土地開發,在履約區域內建立穗港澳產業發展聯動機制。
工業園區管理局可以依法設立企業,從事土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運營、項目投資等業務。工業園區管理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所得收益用於工業園區開發建設和管委會規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條工業園區管理局應當利用社會資本和市場機制建立多層次的投融資體系,籌集開發建設資金。第十三條工業園區管理局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符合招標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納入統壹招標平臺進行招標。第十四條工業園區管理局負責其職責範圍內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並根據發展建設需要與國際及港澳臺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合作。第十五條工業園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責任清單,經管委會批準後向社會公布。責任列表應該動態調整。
工業園區管理局確需履行本規定以外職責的,應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