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情形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第十壹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而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為其辯護:(壹)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撫恤和救濟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被害人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過錯責任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引發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造成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無法提供相關訴訟證據且無法調查收集證據的案件。
4、可以由行政機關處理而無需訴訟。
5、案件和法律程序簡單,通常不需要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案件。
6.用盡法律補救辦法的案件。
7.申請人未能提供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以騙取法律援助。
8、其他經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宣布不予受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