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兒童打架,壹方受到傷害的,另壹方可以向其監護人、委托監護人、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請求賠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兒童的打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只有監護人履行了監護職責,才能減輕侵權責任。子女有自己財產的,以其財產補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補足。
2.如果監護人當時將監護權委托給他人,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只有受托人有過錯時,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如果發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如果孩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則上應當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只有能夠證明其盡到教育管理責任,才不承擔侵權責任。如果孩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原則上不承擔責任,只由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九條*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權委托給他人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99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