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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白雲山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護白雲山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的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白雲山山脈中具有觀賞、文化、科學價值並對城市生態環境起調節作用的自然和人文景觀集中區域。其範圍分為:特殊保護範圍和控制保護範圍。

特殊保護範圍:由南向東,自麓湖路鐵路立交大橋以北,途經大金釵、橫枝崗、金雞嶺、小鳳崗、雙燕崗、大伯蒙、西坑、聯泉坑、盤龍崗、天平架、馬頭崗、五仙橋、馬仔嶺、梅花園、百匯場、歇山、通河、盤龍崗。自北向南,自烏雷嶺向西,經元下田、大廣源、黃坡洞、松仔嶺、大金鐘、下坑口、柯子嶺、牛頭坑、小虎山、景泰坑、鹿鳴、飛鵝嶺、喜德盛、老鼠洞和下塘至鐵路立交大橋以北。

控制保護範圍:公路以西為老廣州,公路以東為新廣州,磨刀坑公路以南,廣深鐵路、恒福路以北,至特殊保護範圍邊界沿線區域。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風景名勝區內的水、土壤、樹木、植被、礦產、文物、園林建築、鳥類等野生動物和遊覽、服務、公共交通等設施的保護。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為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執法條件。

各區、鎮人民政府有責任保護風景名勝區,教育和監督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和執行本條例。第五條廣州市人民政府授權廣州市白雲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主管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統壹保護、管理和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能是:

(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法令;

參與計劃的編制和實施;

(3)保護和管理資源;

四、組織旅遊,建設服務設施;

五、綠化、美化和凈化環境;

(六)組織護林防火;

⑺維護邊界;

管理遊覽、觀光和組織服務活動;

(九)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查處違法行為。

市規劃、國土、房管、市政、園林、林業、公安、文化、礦產、公用事業、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建管理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能,配合城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根據管理需要,可成立由市有關領導和中央、省、駐穗部隊主要單位組成的協調機構,協調處理風景名勝資源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風景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依法行政的統壹管理。第六條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必須制定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綠地總面積與園林建築總面積的比例;

(二)林分和林相改造的目標和實施步驟;

(三)遊覽設施及其服務設施的種類和規模;

(四)恢復歷史遺跡的項目和功能;

(五)園林建築的布局、類型和數量;

根據管理需要應當規劃的其他事項。

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規劃局會同管理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後依法報批。

景區規劃批準前,不得進行項目建設。管理局批準和市規劃局批準的景區除外。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程序報原審批機關備案並批準。第七條特殊保護範圍內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人文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壞。

風景名勝區內的土地必須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風景名勝區規劃進行管理,禁止非法占地和違法建設。

管理局必須沿特別保護範圍邊界線設立永久性界樁或者其他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移動或者損壞。

保護控制地帶為特殊保護範圍邊界線外垂直距離20米範圍內,該範圍內不得新建建(構)築物。第八條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和規劃要求,並按下列權限審批:

(壹)特殊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規劃局審查,經管理局提出或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控制和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經管理局審查後,由市規劃局依法審批;

(三)風景名勝區內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