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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建昌低保戶條件
遼寧建昌低保戶具備以下條件: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村);

2.已領取失業補助金或失業補助金到期後未再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職工和下崗職工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後家庭收入仍低於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撫待遇的,其撫恤金、定額補充不計入家庭收入。

低收入家庭的申請流程:

1.準備相關材料。通常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本、收入證明、住房證明、體檢證明、疾病診斷證明等材料;

2、到當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或民政部門領取低保戶申請表。完整填寫後,附上相關證明材料壹並提交;

3.社區工作人員將審核申請材料並進行現場調查,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生活狀況和家庭人口;

4.審核通過後,社區工作人員將申請材料上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5.審批通過後,民政部門將通知申請人到當地銀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卡。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低保戶申請流程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流程需要根據當地政策規定進行確認。同時,申請人需要如實提供申請材料和個人信息,不得提供虛假信息,否則將被取消低保戶資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六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費用確定,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氣)費和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縣(縣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核,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根據下列不同情況予以批準:

(壹)對無收入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扶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於仍有壹定收入的城鎮居民,允許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與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經審查,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批手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行政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實物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