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用補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基層醫療費用)預計醫療費用。2.誤工補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因誤工減少的患者固定收入)。3.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的賠償金額=普及用具的費用。7.喪葬費補償金額=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8.被扶養人生活費補償金額=被扶養人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扶養年限。9.運輸費用賠償金額=實際必要運輸費用單據的總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住宿津貼標準。11,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傷殘最長不超過3年)。12,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上壹年度人均收入×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受到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等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全部費用。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康復費用、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壹)醫療費用:因醫療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根據憑據計算支付,但不包括初級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基本醫療費用支付。(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超過醫療事故發生地職工年平均工資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3)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特殊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