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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決中合同詐騙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刑事判決中合同詐騙罪有哪些法律規定?被告人不服第壹審刑事判決的,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壹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應當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二審刑事判決是終審的,但是如果二審判決確實錯誤,被告人可以依法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依法提出抗訴。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客觀上,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裏的合同應該理解為不包括單純的借款合同,因為利用借款合同進行詐騙,相當於直接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然後通過詐騙處分財產,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罪的詐騙罪表現為以下五種形式:(1)以虛構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這裏所說的票據主要是指可以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所謂其他產權證,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夠證明動產和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件。(3)無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小額合同的方式,誘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對方支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這裏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除上述四種方法以外的壹切手段,作為騙取合同約定的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定金及其他擔保財產的手段。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詐騙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本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壹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壹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其次,對方騙錢的數額壹定要大。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騙取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主體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犯本罪的個人是壹般主體,犯本罪的單位是任何單位。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對方財物的目的。綜上所述,每壹個案件只要達到了判決結果,都會有判決結果,這就代表了最終的結果。如不服判決,可在規定時間內上訴。所以做任何事情都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