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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壹項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的特點:

第壹,行政復議處理的爭議是行政爭議;

二是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附帶壹些抽象行政行為;

三是行政復議主要采取書面審查;

第四,我國行政復議實行壹級復議制度。行政復議機關是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審查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並依法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機關的類型主要包括: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行政主體、作出被申請行政行為的上壹級行政機關、被申請行政行為所屬的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機關通過審理復議案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決定:(1)維持決定。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執行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3)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應提交哪些材料?1.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壹份,按照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已經作出的證據;申請人申請不作為復議時,應當提交本人已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且申請事項屬於被申請人職責範圍的必要證據材料;

4.其他必要的證據材料。

概括起來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提出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的申請。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或者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復議期限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收到駁回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