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妳們中有壹個人是溫江戶籍是必要的。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內地居民登記結婚,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戶口本和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和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處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申請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①本人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國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國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三代以內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未滿法定結婚年齡;
②非自願;
(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查驗婚姻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詢問有關情況。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當場登記並發給結婚證;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拒絕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