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勞動法的立法依據。作為勞動法基礎的憲法中的原則和規定,如關於所有權的規定和關於民事主體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不僅是勞動法的立法基礎,也是調整勞動法關系的法律規範。
2.勞動法199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由金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7月5日通過,並於6月6日正式實施。
3.其他法律包括晉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專門規範勞動關系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晉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法》,其中規定了許多關於企業職工、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4.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了《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行政法規。
5.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
6.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行政規章和地方行政規章。部門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部門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勞動文件,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勞動管理的規範性文件。
7.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如何正確適用勞動法律和規範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法》第三十三條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第二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將對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勞動法的司法解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解釋,對晉國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是晉國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法規的解釋也是勞動法淵源的組成部分。
8.中國政府批準和國際勞工組織采納的國際勞工公約必須得到成員國的批準,才能在成員國實施並具有法律效力。我國是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我國政府批準的所有國際勞工公約在我國都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我國勞動法的組成部分,因此也是我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之壹。例如,1987年9月,中國批準了1983《殘疾人職業康復和就業公約》(即1983年6月20日國際勞工組織第69屆會議通過的“159號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