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古籍中,有“命當分司,法當修制”(《禮記·月令》)的說法,其中“法制”指的是建立壹種模範制度,使人們可以遵循。古代法家的著作中也有“法制”壹詞。《管子·法禁》中寫道:“法制不議,民不私。”陳俊在《尚軍》壹書中寫道:“人天生有惡靈,所以立法系統禁止測量。”韓非還有壹句話叫“法治清明,去私益”。所有這些雖然將“法制”與依法治理聯系在壹起,但並不是與民主政治聯系在壹起的法制。中國古代的“法制”歸根結底只是壹種“帝制”。
與民主政治相聯系的第二種意義上的法律制度與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法治”的內涵是壹致的。例如,英國哲學家洛克(J. Locke)認為,政府“應通過正式頒布的既定法律進行統治,這些法律平等對待富人和窮人、有權有勢者和莊稼漢,不因特殊情況而有所不同”(《政府論》兩篇論文)。美國政治評論家潘恩(T. Paine,1737 ~ 1809)也說:“在專制政府中,中國國王就是法律。同樣,在壹個自由的國家,法律應該成為王道”(常識)。其核心理念是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外特權。這壹主張對反對封建專制特權,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民主政治發揮了巨大作用,具有歷史意義。然而,資產階級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具有明顯的法律至上的色彩,事實上,資本主義國家不可能真正實施法律制度。為了追求超額利潤,剝削和壓迫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他們總是以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統治(見資本主義法制)。
法律制度不同於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這是壹種嚴格依法管理國家的制度化、法律化的方式。現在,有可能也有必要將該制度以法律形式確立下來,並使這壹制度和法律具有穩定性、連續性和巨大的權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法律制度與法律秩序密切相關。法律秩序是在嚴格遵守法律的基礎上形成的壹種社會秩序,這種社會秩序必須以法律制度的實施為基礎,而法律秩序的建立是法律制度實施的重要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