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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孩子遭受校園暴力會受到什麽懲罰?
法律主體性:

第壹,如何懲罰校園暴力

嚴重的校園暴力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最高可判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妳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二、遇到校園暴力怎麽辦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能在其職責範圍內履行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責組織和管理學生期間,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能對其進行管理、警告或制止。

2.對於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沒有及時告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受傷。

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相關責任的其他情形的。如果學校發生上述情況,可以認為學校主觀上存在故意、過失或過於自信,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稱的賠償責任。例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到傷害,學校未及時采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屬於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如果教師發現學生將匕首等危險物品帶入學校等不當行為,則未盡到管理義務。上述情形下,學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校園暴力會涉及哪些責任?

1,刑事責任

學生尋釁滋事、辱罵、互毆、無故聚眾鬥毆可能觸犯的法律有: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致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保護或借錢的名義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向同學勒索金錢的學生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搶劫(刑法第263條)、盜竊(刑法第265條)、搶劫(刑法第267條)、敲詐勒索(刑法第275條)和綁架(刑法第239條)。現在壹些學生仍然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他們犯罪,他們也不必承擔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如果校園暴力的實施者達到法定年齡,法院應該對嫌疑人進行懲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我國刑事訴訟法采取國家起訴原則,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2.民事責任

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的賠償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和財產免受不法侵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

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