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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設計合同需要註意什麽?
問題1:

設計費的確定《設計合同》第二條要求當事人以表格形式列出設計項目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和設計費。合同當事人在確定設計費時應遵循以下原則:壹是雙方在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確認設計費的,應尊重雙方的選擇。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著名合同之壹,發包人和設計人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應受合同法調整,應最大限度地遵循合同自由原則。實踐中,工程設計收費標準及相關統壹定額並非強制性規範,而是任意性規範。

其次,在不能證明雙方在設計合同或相關文件中就設計費達成壹致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確定設計費。這只是壹種解決糾紛的技術手段,沒有相應合同條款的參考。

問題2:

定金條款的理解與適用設計合同文本第五條規定了定金條款。結合正文第7.5條和第8.9條的規定,定金兼具約定定金和終止定金的性質。如果雙方同意修改保證金金額,該金額不能超過總設計費的20%,超過20%的部分只能作為預付款,作為保證金沒有效力。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時,可以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0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按照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可見,發包人或設計人履行部分合同義務後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約定內容中未履行部分的比例適用定金違約金。然而,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沒有註意到這壹點,他們在仲裁或訴訟中也沒有提出相應的請求,導致他們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保護。

問題3:

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的確定關於建設項目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它主要是指建築物主體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根據《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統壹標準》(GB 50068-2001)和《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2005)的規定,建築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可分為四類:對於臨時建築,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對於結構構件易於更換的建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普通房屋及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的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此外,對於專業建設項目,應根據相應專業技術規範的要求確定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對於具體工程,設計合理使用年限應根據工程的建築等級和重要性確定。在建築工程的設計合理使用年限內,工程承包人應當保證工程的主體結構(包括基礎)。

在填寫設計使用年限時,設計人員應註意其與土地使用年限的區別。中國實行土地有償、限時使用制度。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五十年工業用地;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可見,土地使用年限與土地使用用途有關,與建築等級和重要性無關。

問題4:

補償的確定補償金額由雙方在設計合同第7.3條中確定。然而,在實踐中,相當多的合同回避了本條中關於賠償的約定,或在第7.3條中留空、劃掉或直接刪除了關於賠償的最後條款。當事人沒有約定損害賠償額計算方法的,適用法律規定。關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合同法》第113條實行全額賠償原則。其賠償範圍既包括違約造成的損失,也包括對方因違約而損失的可得利益。同時也受到合理預見規則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不得超過根據當時的客觀情況訂立合同時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可能造成的損失。

發包人和設計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損害賠償金計算方法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損害賠償金。本條賠償的計算方法是實際損失的壹定比例。值得註意的是,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大於實際損失,該怎麽辦?本文認為,當約定的賠償並未過分高於實際損失時,法律首先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認協議的合法性。如果當事人約定的賠償遠高於實際損失,基於公平原則,法律應在必要時介入。因此,當事人在約定賠償時,應充分考慮設計文件錯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並謹慎填寫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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