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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賓市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加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充分發揮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功能,繁榮文化體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基本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服務保護法》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結合本市實際情況,適用其他法律法規。 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性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站)、體育場(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村(社區)綜合文化館、文化體育廣場等向公眾開放的文化體育活動場所。第三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支持、群眾參與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勵人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開展豐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依法保障人民參與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開放、服務和管理的資金投入,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開放、服務和管理需求相適應的財政投入機制。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建設費、文化發展基金、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劃撥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爭取上級財政支持,確保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專項資金專款專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引導土地出讓收入統籌使用,並應當安排壹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劃撥壹定比例的集體經濟資金,用於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通過資金、技術服務、誌願服務等方式,支持和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有序參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服務、運營和管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合作、租賃、以獎代補、補貼或後補貼等方式,為社會力量參與運營提供支持。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行為。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和舉報受理機制,收到投訴和舉報後及時作出處理和答復。第七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開放、服務和管理的領導。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文化體育行政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並承擔下列職責:

(壹)監督管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

(二)確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者,督促其嚴格履行管理職責;

(三)查處破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妨礙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和運營的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財政、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工會、* *共青團、婦聯、協會等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服務和管理工作。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管理,承擔下列職責:

(壹)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本轄區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二)負責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的日常運行管理;

(三)為轄區內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運營提供保障;

(四)管理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開放和服務;

(五)法律法規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壹)協助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管理管理區域內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

(二)負責村(社區)綜合文化中心的日常運行和管理;

(三)負責管理區域內未委托專人管理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的日常運營管理;

(四)引導群眾利用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開展日常文化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