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方式如下:
1,檢查。履職不力且情節較輕的,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進行有效整改;
2.通知。履職不力且情節嚴重的,責令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3.重組。對玩忽職守、嚴重違反黨的紀律、自身不能改正的,要進行整頓。問責屬於對黨員或黨組織問責的方式。
問責是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或領導幹部進行查處的具體方式。根據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結合黨的問責工作實際,明確規定了七種問責方式,包括對黨組織問責的三種方式和對黨的領導幹部問責的四種方式。這壹規定使問責方式更加規範統壹,有利於根據失職失責行為的危害程度、問責對象的態度等具體情況選擇和適用不同的問責方式,做到精準有效問責,防止失德失範。
在問責方式上,對黨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分別作出規定。以往相關問責法律法規大多只規定了對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的還追究單位責任,但在問責方式上沒有明確區分。《問責條例》分別作出規定,體現了對問責工作理論認識和實踐發展的進壹步深化,使問責方式與責任主體相對應並與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增強了問責的嚴謹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了問責的準確性和科學性。黨紀處分被納入黨的領導幹部問責方式。這壹規定是在總結實踐的基礎上作出的。從黨的問責實踐看,紀律處分壹直是問責的重要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問責實踐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對履職不力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其中不少問責對象是履職不力的領導幹部。如果不將違紀行為納入問責辦法,不僅與全面從嚴治黨要求不符,還會使問責制度脫離問責工作的現實需要。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規定》。
第七條對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
第八條黨政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問責:
(壹)幹擾或者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相;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加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