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前調解書可以直接執行。在執行期間,雙方可以達成和解,具有法律效力。強制執行意味著義務人完成其義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執行內容,強制民事義務人履行義務,保障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2.法律依據:《中國民意測驗辦法》第33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調解協議,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壹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調解有哪些形式?
1.獨立調解:由調解委員會在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進行調解;
2.* * *同步調解:兩個以上人民調解組織相互協調配合,調解跨地區、跨單位的民間糾紛。* * *和別人調解比單獨調解更復雜。因此,人民調解委員會與其他地區或者單位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糾紛時,應當註意:
(1)受理後要分清輕重緩急,以壹個調解組織為主,其他調解組織為輔。壹般情況下,以先受理民事糾紛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為主,其他當事人為輔助調解員。兩個以上人民調解委員會同時受理案件的,應當本著有利於糾紛調解的原則,確定由哪個調解委員會管轄,以有管轄權的調解委員會為主調解,其他有關當事人協助調解;
(2)實施調解前,要詳細研究制定調解方案,明確分工。進行調解時,參與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相互配合,加強信息交流,協調工作;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平等對待當事人,防止小集團、宗派主義對調解的幹擾;
(4)調解協議達成後,各調解組織要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督促轄區內的當事人認真履行調解協議;
(5)以調解委員會為糾紛統計主體,做好糾紛檔案管理。第三,直接調解:調解人將爭議雙方拉到壹起,調解他們之間的爭議。直接調解可以單獨進行,也可以壹起進行。
3.間接調解:調解員調動糾紛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的力量進行調解;
4.公開調解:調解糾紛時,向當地群眾公布調解時間、地點,邀請當事人親屬或朋友參加,允許群眾旁聽。這種調解形式主要適用於那些涉及面廣、影響大,壹方或雙方有嚴重過錯,對群眾有教育示範作用的糾紛,起到調解和教育的作用。采取公開調解的方式應註意:
(1)糾紛的選擇要有典型意義,通過參與調解,讓群眾受到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的教育;
(2)選定的爭議不得涉及當事人的隱私;
(3)註意方法,以說服教育為主,促進當事人和解。公開調解是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調解宣傳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