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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務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行政機關提供公共服務和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提供服務,適用本規定。

提供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社會工作者和誌願者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行政機關提供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服務,應當維護公共利益,滿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理公共需求。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政務服務活動,對政務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行政機關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政務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采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在管理中體現服務,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實現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結合。第七條行政機關提供政府服務,應當從實際出發,突出重點,循序漸進,盡力而為,量力而行,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逐步提高政府服務水平。第八條行政機關負責提供分級政府服務。

各級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各自的法定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做好政務服務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的組織領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本行政區域政務服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的政務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法制、財政、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第二章服務主體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提供政府服務。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授權提供政府服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社分開,註重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嚴格市場監管,完善經濟調節,全面正確履行職能。

鄉鎮人民政府履行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加強公共服務、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維護農村穩定、推進基層民主、促進農村和諧的職能。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適時組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決定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機關應當優化行政審批流程,精簡行政審批環節,縮短行政審批周期,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充分發揮行政效能、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配置下級行政機關職能,增強基層政府提供政府服務的能力。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簡、統壹、效能的原則,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規範機構設置,建立和完善現代政府組織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部門,合理設置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部門,精簡和規範議事協調機構。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壹次性告知制、首問責任制和代辦制,推進行政權力運行公開透明,提高政府服務效率和水平。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行政合同、行政獎勵、行政調解等手段,改善行政管理效果,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第十七條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公共服務體制和機制,實現公共服務提供者和方式的多元化。

行政機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組織、支持和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社會工作者、誌願者等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並加強對社會力量提供公共服務的監督管理。

行政機關除了直接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外,還可以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外包、政府補貼等方式提供公共服務。第三章服務內容第壹節公共服務第十八條建立健全符合省情、比較完善、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第十九條公共服務包括就業促進、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住房保障、教育、醫療衛生、科技、文化、體育、人口和計劃生育、公用事業、扶貧、政府信息公開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