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
①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⑸恢復原狀;
六、損失賠償。
⑺道歉;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上述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成的,補償費壹次性支付;壹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等收據憑證,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器官功能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和其他後續治療費用後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殘疾日期的前壹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他可以參考上壹年上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類似行業雇員的平均工資。
第二十壹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護士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聘用護理人員的,參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工作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
護理期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
第二十三條
住院夥食補助費可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
被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食宿費用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和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