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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滿後的下壹步法律程序應該是什麽?
取保候審完成後,程序為: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審查取保候審條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退還保證金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取保候審的實際情況進行法律認定。

壹、取保候審後的流程怎麽走?

取保候審後,流程是:

1,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口頭或者書面請求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解除取保候審,並說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義務的行為。

2.辦案單位審查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由案件承辦人寫出提請取保候審報告,經辦案單位批準後,由辦案人員作出取保候審決定和通知,並辦理撤銷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約束。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應當向被取保候審人員宣布,並讓其在決定回執上簽字。采取保證金擔保方式的,辦案人員還將作出退還保證金決定,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註銷手續已辦理完畢。

二。取保候審的程序:

1,申請取保候審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予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此外,根據案件需要,司法機關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取保候審期滿後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擔保人撤銷擔保。

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和辦理取保候審都需要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都必須符合相關條件。如果犯罪事實惡劣,造成嚴重的社會風險,那麽就不能辦理取保候審。在這種情況下,需要立即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