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給大家分享壹下相關的規則和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妳生孩子的時候不想犯法嗎?郭輝刑事律師表示,這取決於實際情況。不壹定違法。允許將孩子送人收養,但如果孩子只是被遺棄,則涉嫌遺棄罪。
根據《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的子女。《刑法》第241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拒絕扶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妳沒有遺棄孩子,而是將其送人收養,則不構成遺棄罪。妳可以收取適當的金錢作為“感謝費”,但不能達到巨額和明顯背叛的程度,否則將涉嫌拐賣兒童罪。
因此,從這種情況可以看出,因無法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撫養子女而轉讓給他人撫養子女並不違法。
轉讓是指使用正常程序將屬於壹個所有者的東西變成另壹個所有者的過程。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都聽說過“房子過戶”。關於人的調動,我想大家都是第壹次聽說。在轉讓中,法律也將其分為贈與轉讓和買賣轉讓。
由於孩子的特殊性,我們可以認為將其作為轉讓對象進行買賣是明顯違法的。因此,今天我們只討論“送轉”是否違法,即免費將孩子“送給”他人是否違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收養子女或者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第四條規定:“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機構辦理收養關系成立登記手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壹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托另壹方辦理登記手續,委托書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認證或者公證。”
換句話說,父母雙方需要同意,不得有任何壹方在未告知家人的情況下將孩子交由他人撫養。只有在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轉讓”。
此外,畢竟“轉讓”的對象特殊,因此受讓方應符合該法第五條:“下列公民和組織可以被收養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又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在這篇文章中,提到了“親生父母”,但也應該註意到,其資格是確實“無力撫養有特殊困難的子女”,而不是隨便多生幾個女兒就想送人再生兒子;甚至不是那些未婚期間意外懷孕的情況,自己養不了又不想拖累父母,可以把孩子“轉”給別人收養。
當然,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合法收養人。第六條對收養人的資格作了如下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年滿三十周歲,有撫養子女能力,患有醫院解釋的不能懷孕的疾病且無子女。”此外,需要註意的是,被送養的兒童必須在14周歲以下,沒有上述任何壹個條件的收養關系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協商壹致並經過規定的法律程序後轉讓孩子的撫養權並不違法,但如果涉及金錢和交易,則使孩子成為做事和賺錢的工具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