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
1.為規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國有資產合理流動,戰略性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防止企業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適用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資本控股企業(以下簡稱轉讓方)向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受讓方)有償轉讓國有產權的活動。
金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權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享有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有的其他權益。
3、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保護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4、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額或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6、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明晰。權屬關系不清或存在權屬爭議的企業國有產權不得轉讓。設定擔保物權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7、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監督管理。
二、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審批程序
審批機關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轉讓所出資企業的國有產權。
2、轉讓企業國有產權使國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3.被投資企業決定其子公司國有產權的轉讓。
4.重要子公司重大國有產權轉讓需經財政部門會簽後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其中,涉及政府社會管理審批的,需提前報政府相關部門批準。
(二)特殊審批規定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涉及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性質變更或者實際控制權轉讓的,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2.國家對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轉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⑶審查文件
決定或者批準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審查下列書面文件:
1,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決議;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
3、轉讓方和轉讓標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4.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五)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6、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轉讓計劃的內容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方案壹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標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基本情況;
2、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相關論證;
3、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
4、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包括欠員工的債務;
5、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收益處置方案;
6、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公告的主要內容。
(五)應附的文件。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方不再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附債權債務金融機構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等。
協議轉讓的申請
國民經濟重點行業和領域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在實施資產重組時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控股企業國有產權,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後,可以協議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