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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理承擔什麽責任?
合同經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分情況討論:

1.以公司名義簽訂的法律合同也是經過公司授權的,也就是說,如果合同的簽字人是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個人不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管理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不承擔外部法律責任;

2.管理人沒有合法授權,還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合同對方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管理人沒有合法授權,管理人的公司事後不追認合同,那麽管理人無權代理,所以管理人要承擔法律責任;

3.如果經理沒有合法授權,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合同對方不知道(或者不應該知道)經理沒有合法授權,比如經理有介紹信,有蓋公章的空白合同。這種情況符合表見代理的特征。此時,合同義務仍由代理公司承擔。當然,代理商的公司在承擔合同義務後,可以追究代理商的法律責任。

代理人只代表某壹事項的代理人。依法或者依職權辦理事項的,對所辦理的事項不承擔法律責任。在買賣合同中,代理人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的,他承擔過錯範圍內的責任。承擔責任後,公司有權向管理人追償。

管理者的簽名是指負責完成某項工作的人所簽的名字。

1.經理是指直接負責處理某件事情的人,審批人是經理的上級,用於對經理的工作進行審核和確認。

2.經辦人是部門內事件的發起者和處理者,經辦人做的事情要經過上面主管的檢查。這些都是政府部門業務流程的俗稱,它們只是業務流程中壹個階段和壹個經辦人的名字。

綜上所述,由公司授權的代理人以公司名義簽訂的法律合同,如果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將不承擔對外的法律責任;如果管理人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管理人的公司事後不追認,則無權代理,管理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