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員工主動辭職的時限是多久?
三十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2.員工主動辭職有補償嗎?
在公司工作了十幾年,基本都是老員工了,以為只要離開就能從公司拿到補償。其實賠償有兩種: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和經濟賠償。
前者只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標準是按照實際工作年限壹年補償兩個月工資;後者適用於勞動關系自然終止的情況,滿壹年發壹個月工資。但如果是因為自己的原因主動辭職,沒有任何補償,這是最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很多公司為了逼工人自己辭職,用各種手段接受員工沖動辭職,結果壹分錢也拿不到。
主動辭職的員工沒有補償,被迫辭職的除外。
如果公司沒有幫助員工繳納社保,或者沒有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或者沒有提供工作條件或者勞動保護,員工可能會被強制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強制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壹般來說,主動辭職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但是如果公司在試用期或者合同中給妳進行了相應的專項培訓,那麽妳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壹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費用。但如果合同中沒有及時進行相應的培訓,那麽產生的費用就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如果員工與單位訂立了培訓協議,在協議期內是不能辭職的,即使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如果辭職,員工需要向單位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但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培訓費用,單位也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