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工傷的,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並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果因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可以直接向侵權人索賠。如果用人單位有過錯,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工傷認定的對象壹般包括符合下列條件的員工:
(1)受傷或患職業病的事實;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有相關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關於工傷認定的對象,應把握以下幾點:
(1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申請工傷認定並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受理。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職工申請工傷認定且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受理。
(三)無營業執照或者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依法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如果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或死亡,這些員工和童工不需要申請工傷認定,單位直接給予壹次性賠償。如果單位拒不支付賠償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對其進行處理。
受傷員工或其直系親屬也可以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認定,但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申請將不予受理。
工傷壹年後不做認定怎麽辦?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鑒定,工會和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限為1年。
申請工傷認定有期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有期限。工傷認定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發生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視同工傷作出的行政確認。事故傷害發生後,員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時能否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是保障員工人身安全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