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主體包括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行政法律關系監督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3.行政法主體不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還包括監督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主體以及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監督主體: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人民法院是行政法主體。又如行政復議中的上級行政機關。
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某些行政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也可以根據法律授權成為行政主體。公務員不是行政主體。
壹。行政管理的概念
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和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節。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1.行政法是國家重要的部門法之壹,是調整行政關系並在此基礎上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兩種含義:
(壹)行政法是壹類國家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總稱;
(二)這壹系列法律規範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
2.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對行政關系的監督。
三、行政法關系的概念和分類
(1)行政法關系:是指行政法(實體和程序)調整後的具有權利和義務的社會關系。
(2)主要有兩種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是指行政法調整後產生的具有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又稱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人)。
2.行政法律關系監督:是指國家機關、行政主體與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行為監督過程中形成的,由行政法規範調整的各種關系。
四、行政法律關系主體與行政法主體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體不僅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還包括監督主體。
(壹)行政主體享有和行使國家行政權,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特殊主體,在具體法律關系中居於主導地位。
(二)行政相對人也是行政法上的權力持有者和義務承擔者,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另壹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監督:是指國家機關、行政主體與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行為監督過程中形成的,由行政法規範調整的各種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首先,多重復雜的法律關系。
第二,它包含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第三,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非對等的。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多,承擔的義務少,但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少,承擔的義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