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貫徹落實《決定》精神,要解決的關鍵問題之壹是完善地質工作運行機制。制定和完善完善地質工作運行機制的相關政策措施,要研究解決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使出臺的政策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建議對存在的壹些主要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制定政策法規,完善地質工作運行機制。
統壹管理地質工作。
按照決定精神,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地質工作實行統壹管理。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合作,做好地質工作。但目前的情況是,仍然存在多頭管理的現象,仍然存在多頭政策的問題。地質工作周期長,風險大,專業性強。地質工作的管理既要尊重地質規律,又要尊重經濟規律,實行統壹管理尤為重要。
二、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的定義
實行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離,是地質工作運行機制改革的壹大進步。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主要是礦產資源調查)界限不清,難以操作,舊體制的慣性和利益驅動使操作處於無序狀態,造成新的混亂。《決定》規定,公益性地質工作開展能源等重要礦產資源長期調查和潛力評價,商業性地質工作開展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礦產資源勘查。要根據地質工作的程度,在技術規範中明確這壹原則,並在實踐中嚴格執行,真正把公益性地質工作和商業性地質工作分開。
第三,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合理分工
《決定》明確,加強地質工作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政企合理分工。政府主要是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通過政策法規的調節,實行間接管理。對於公益性地質工作,主要是完善公益性地質工作制度,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完善預算管理,政企分開;對於商業性地質工作,主要是通過完善法制,規範市場,理順稅費,培育市場主體,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現在的情況是,政府管了壹些不該管的事,卻沒管壹些該政府管的事。壹個時期礦業秩序混亂的壹個重要原因是,壹些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地質項目,從事商業性地質工作,更有甚者,將礦業權收入作為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政府不應直接管理地質項目,而應堅決退出商業性地質工作。加強地質工作,必須轉變政府職能。
第四,加強礦業權管理
第壹個問題是“采礦權”的法律認定。我國《礦產資源法》只包含探礦權、采礦權條款,沒有采礦權條款,只是在行政文件和學術報告中有所表述,造成了壹些認識上的混亂。有必要盡快修改礦產資源法,從理論上予以明確,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最終確定下來。
目前,礦業權管理存在壹些突出問題。過於重視壹級(轉讓)市場,忽視二級(轉讓)市場的培育和規範;壹些地方政府管理不善,直接管理礦業權,政資不分,卻真的“物主空缺”;壹些地方對國家投資流失的探礦權不分類,不遵循地質工作規律,不以資源合理利用為準則,只以價格為唯壹標準;壹些地方和部門繼續處理市場經濟條件下形成的探礦權價格,造成新的混亂。按照《決定》精神,對壹級市場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增強中央政府對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調控能力。當前重要的是加強二級(轉讓)市場管理,完善法律法規,規範市場,建立中介機構,加強行業管理,形成行業自律誠信環境,規範礦業權轉讓。
(原文《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專家建議》,2006年5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