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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限合夥企業的數量超過了?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和第75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只有有限合夥人的,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根據相關立法者的解釋,《合夥企業法》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的限制是為了防止變相的大規模非法集資,但這壹規定給許多風險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帶來了經營困難。

事實上,在許多風險投資有限合夥企業中,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人數在50人以下,但在實際意義上,合夥人人數已經超過了50人的限制,並且壹般采用隱名合夥來避免50人的限制,即少數投資者是有限合夥人,這在工商登記中有明確說明,而其他投資者是“睡合夥人”,從而進行大規模的私募基金。

隱名合夥是指雙方同意壹方為另壹方經營的企業出資,以分擔其商業利益和損失的合同。隱名合夥本質上是壹種融資合同關系,不是商事主體,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即可,無需登記。

隱名合夥與有限合夥的相似之處在於,隱名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均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兩者均不享有對外代表權和交易執行權。

公司中的隱名股東在滿足壹定條件時可以通過變更工商登記成為顯名股東,但合夥企業中的隱名合夥人不能被要求成為顯名合夥人。

創業投資有限合夥的處理模式使得《合夥企業法》第61條關於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人數限制的規定形同虛設。

二、合夥企業的特點

(1)人生有限。合夥企業更容易建立和解散。合夥人簽署合夥協議時,即宣告合夥企業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老合夥人的退出、死亡、自願清算和破產清算都可能導致原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無限責任。合夥組織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根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的責任,合夥企業可以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雙方均無個人資產清償企業所欠債務時,丙方雖已清償了按合同約定應分擔的債務,但仍有義務以其個人財產清償甲、乙雙方所欠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方有權向甲方和乙方追償..

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壹個或多個普通合夥人和壹個或多個有限責任合夥人組成,即至少有壹個合夥人對企業的經營活動承擔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責任,因此這類合夥人壹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