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國中世紀以來的普通法為基礎,以判例法為主要標誌,並與之具有某種相似性和不變性的各國和各地區法律的總稱。”追根溯源,“普通法是諾曼征服後幾個世紀英格蘭政府在中央集權和專業化過程中行政權力全面勝利的副產品。”作者進壹步討論了衡平法的誕生,即“在14世紀沒有英國法律,當時沒有任何規則體系完善到具有壹定的適用範圍和明顯的缺陷;”如果有,也不是普通法法院或其他法院的產物。因此,“當由於某種特殊原因,壹般訴訟制度顯然不能維護正義時,妳向他提出了請求。“14和15世紀的請願書中講述的許多問題普遍使用了普通法救濟程序”;當原告確信他的案件無法通過普通制度解決時,他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然而,他不明白他正在訴諸壹種不同的規則體系,甚至訴諸壹套既定的規則來形成壹種具有絕對權威的更先進的體系。他認為的只是普通的公平。“因此,衡平法誕生於人們對公平正義的良知訴求。綜上所述,英美法系從12世紀開始發展到20世紀,經歷了近900年的歷史過程。這壹過程壹般包括普通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現、近代法律革命和改革、殖民擴張以及20世紀的變化。可見,普通法制度起源於中世紀,是從中世紀分離出來的。以中世紀為其表面的邏輯起點,由此推出。只要我們穿越中世紀就知道,兩大法系來源相同,但在歷史進程中發生了分裂,從而走向了“不同的道路”!
因此,在兩大法系並駕齊驅之下,大致有以下區別:大陸法系主要由大學教授完成,因此被稱為“法學家法”,而普通法系則被稱為“法官法”,因為它是從法院對各種案件作出的壹系列判決中不斷提取出來的;從各自的科學出發點來看,大陸法系是“學究”,而英美法系是“法院”;在法律解釋方面,大陸法系在法律規範制定後立即收集法律解釋。當將它們應用於新情況時,它超越了立法者最初的意願,並探索了立法者在現代應如何處理它們。在英美法系國家,問題在於探索法官將如何在此類案件中根據先例進行判決。大陸法系是對制度進行抽象思考,英美法系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所謂情境思考;大陸法系有完美體型的概念,而英美法系是從判決到判決的摸索;大陸法系偏好制度,英美法系對制度有疑慮,籠統概括;而且前者以概念推理為基礎,後者以視覺觀察等為特征。
“上述兩種法律體系之間的對抗是世界公認的,但它們存在於壹個統壹的文化傳統中。這意味著某種有影響力的力量正在決定壹個國家法律的形成,即在不同的社會、歷史、文化和政治傳統的影響下,它選擇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法治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