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拆遷和安置的房屋通常可以分為兩類。壹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設的配套商品房或購買的中低價商品房。根據各地相關政策規定,被安置人取得這套配套商品房,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取得所有權後幾年內不能上市交易。另壹種是因房地產開發等原因拆遷。通常,拆遷單位通過其他渠道代為安置或購買低價商品房。這類房屋通常與市場上的普通商品房沒有區別,屬於安置群眾的私有財產。轉讓期限沒有限制,它們可以根據業主的意願自由上市和交易。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給予補償和安置。拆遷公告發布後,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除、裝飾裝修的,拆遷人不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或安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耕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被征收耕地數量除以土地征收前各被征收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衍生問題:
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麽?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類市場價格,並邀請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具體金額各城市已大體確定了具體金額和計算方法。詳見各地發布的標準。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也是由當事人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壹般計算標準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不提供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