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註冊,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意見》第壹條規定:個體經濟組織是指雇工7人以下的個體工商戶。
綜上所述,自然人(公民)在未成為個體經濟組織時不屬於“用人單位”,不受勞動法調整。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向勞動者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權對用人單位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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