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1998修訂)
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1998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城市規劃和建設必須實行集中領導、統壹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作為重要職責。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和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水體保護區、重要基礎設施、開發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址等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進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和市轄區不得單獨劃為城市規劃區。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規劃工作。

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第六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勘測和市政勘測的管理;查處違反城市規劃法的案件。第七條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資格證書制度,城市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城市規劃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規劃管理水平。第二章城市規劃的制定和批準第九條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大中城市要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制定分區規劃。

壹般城市總體規劃期為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期為五年。第十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省城鎮體系規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體系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十壹條城市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會同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大中城市的分區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詳細規劃,由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其他鎮的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業務指導。

城市的專業規劃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並納入總體規劃。

開發區需要單獨編制總體規劃的,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開發區管委會組織編制,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第十二條城市規劃應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規劃要求,遵循《城市規劃法》確定的規劃原則,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程序。第十三條城市規劃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確定城市規劃的河道邊界。第十四條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承擔規劃設計任務。第十五條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編制城市規劃所必需的調查、勘測和其他必要的基礎數據檔案。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提供上述相關信息。

在城市規劃區內,應當建立國家統壹規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統,使用統壹的城市地形圖。第十六條承擔市、縣人民政府下達的與城市維護建設直接相關的指令性計劃任務,所需經費按國家收費標準在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中列支;其他計劃項目由委托單位支付。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歷史文化名城,應當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十八條城市規劃按《城市規劃法》的規定審批。

縣級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設區的市、自治州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審批,並報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和其他專業規劃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規劃區內的村莊、廠礦和其他居民點的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